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 要闻 > 税法及其他税收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19-04-17

国税函[1998]28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9 河南省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豫lCP备11029951号-1 豫公网安备 41150302000144号

技术支持:信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