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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9-05-05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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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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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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