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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情新政,加计抵减和免税政策如何协调?

2020-03-10

 

一、同时适用加计抵减和免增值税政策,顺序应该是先免税再加计抵减

案例1:甲企业2020年适用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月实现销售额150万元,其中生活服务业100万元,符合《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代服务业销售额50万元。

当月共实现销项税额9万元,进项税共发生6万元,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等。  159

  贷:主营业务收入156(包括生活服务业的销项税额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现代服务业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

计算过程如下: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100/(100+50)=4(万元)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3-(6-4)=1(万元)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6-4=2(万元),可加计抵减额为2*15%=0.3(万元)

加计抵减后增值税应纳税额=1-0.3=0.7(万元)

说明:加计抵减政策中的可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免税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的部分不能计算加计抵减额,因此,应先计算当期免税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金额后,后续才能准确计算加计抵减额。

注:加计抵减政策,符合条件后,所有的销项与进项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疫情免税政策,只有生活服务业的才可以免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可能效果更好

案例2:甲企业2020年适用于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捐赠用于防治疫情符合免税条件的口罩等物资,价值100万元,视同销售销项税额13万元,取得进项税为13万元,其他业务销项税20万元,其他业务进项税15万元。

方案一:选择免税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0+20-15*1.1=3.5(万元)

方案二:放弃免税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13-13+20-15*1.1-13*10%=2.2(万元)

分析:两个方案差额=3.5-2.2=1.3(万元),既是因免税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少加计抵减的额度:13*10%=1.3(万元)。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总结:

1、纳税人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首先计算免税,再计算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选择不免税政策或者免税政策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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