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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11

会协〔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单位会员登记工作,要以落实中央“放管服”精神为指导,突出规范性、便捷性,结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年检、信息报备等常规工作同步开展,充分利用和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避免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负担。

二、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不需重新办理单位会员入会手续。其会员身份确认工作,与 2019 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年检工作结束后,可通过一定方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证书格式由中注协统一设计,在系统中自动生成。会员证书将加盖中注协及地方注协公章(电子章)。

三、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已入会的单位会员,其核心信息发生变更的,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相应信息录入及变更备案工作之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新的单位会员证,供会计师事务所下载使用。

四、地方注协应当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以及网上办公的实现情况,不断提高单位会员证书申请获取的便利化,简化工作流程。

五、各地注协及时了解和反馈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会员登记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

联系人:中注协 注册部 石 磊
(电 话:010-88250132 邮 箱:shilei@cicpa.org.cn)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2月1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单位会员入会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成为中注协单位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中注协单位会员同时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单位会员享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所在地地方注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所在地地方注协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取得执业许可的事务所,可结合向所在地地方注协备案工作,办理单位会员登记。

第五条事务所登记入会时,填写入会申请(格式见附件),同时提供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登记工作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受理。

第六条事务所入会后,可通过中注协或者地方注协官方网站下载打印单位会员证。

第七条事务所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获批准后,其变更事项涉及单位会员证记载内容的,应结合变更备案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可通过中注协或者地方注协下载打印新的单位会员证。

第八条审批机关作出撤销、撤回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时,自作出撤销、撤回决定之日起,其单位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九条单位会员证由中注协统一设计。单位会员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条地方注协可根据当地行业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单位会员登记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XX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格式)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

经_____财政厅(局)审批同意,本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现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XX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XX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负责人(签字)

(事务所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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