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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采取的应对措施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

2023-0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 施应对措施,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定 义
  第二条 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 序。实质性程序包括下列两类程序:
  (一)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
  (二)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三条 控制测试, 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目 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
  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总体应对措施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 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第二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 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 围。
  第七条 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 ) 针对每项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考虑评估出 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依据;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的依据包括:
  (一) 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的 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即固有风险) ;
  (二) 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即控制 风险) ,从而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控制是否有效运 行(即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拟 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节 控制测试
  第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 制测试, 针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 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 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 师拟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二) 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
  第九条 在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时, 对控制有效性的信赖程度越 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在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 将询问与其他审计程序结合使用, 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 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二) 确定拟测试的控制是否依赖其他控制(间接控制) 。如 果依赖其他控制,确定是否有必要获取支持这些间接控制有效运行 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应当包括:
  (一) 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相关时点是如何运行的;
  (二) 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三) 控制由谁或以何种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 定,测试其拟信赖的特定时点或整个期间的控制,为预期信赖程度 提供恰当的依据。
  第十二条 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
  (二)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在确定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 计证据是否适当, 以及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时,注册会计师应 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其他要素的有效性,包括内部 环境、被审计单位对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工作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风 险评估工作;
  (二)控制特征(人工控制还是自动化控制) 产生的风险;
  (三)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四) 控制设计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包括在以前审计中发现的 控制运行偏差的性质和程度, 以及是否发生对控制运行产生重大影 响的人员变动;
  (五) 是否存在由于环境发生变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应变化导 致的风险;
  (六)重大错报风险和对控制的信赖程度。
  第十四条 如果拟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 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获取这些控制在以前审计后是否发生 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确定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 计持续相关并且依然可靠。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询问并结合观察或检查程序,获取这 些控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 以确认对这些控制的了解, 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 如果已发生变化,且这些变化对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 据的持续相关性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 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二) 如果未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 试一次,并且在每年审计中测试部分控制, 以避免将所有拟信赖控 制的测试集中于某一年,而在之后的两年中不进行任何测试。
  第十五条 如果确定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 并拟信赖针对该风险实施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 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在评价注册会计师拟信赖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注 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是否表明控制未 得到有效运行。但通过实质性程序未发现错报,并不能证明与所测 试认定相关的控制是有效的。
  第十七条 如果发现拟信赖的控制出现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进 行专门查询以了解这些偏差及其潜在后果,并确定:
  (一) 已实施的控制测试是否为信赖这些控制提供了适当的基 础;
  (二)是否有必要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
  (三) 是否需要针对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 实质性程序
  第十八条 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 注册会计师都应 当针对所有重大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 程序。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 序。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与财务报 表编制完成阶段相关的审计程序:
  (一) 将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与其所依据的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或 调节,包括核对或调节披露中的信息,无论该信息是从总账和明细 账中获取,还是从总账和明细账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取;
  (二) 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作出的重大会计分录和其他调 整。
  第二十一条 如果认为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 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如果针对特 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这些程序应当包括细节测试。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 对剩余期间实施下列程序之一, 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 至期末:
  (一)结合对剩余期间实施的控制测试,实施实质性程序;
  (二) 如果认为对剩余期间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是充分的,仅 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二十三条 如果期中检查出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 未预期到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需要修改相关的风险评 估结果以及针对剩余期间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 范围。
  第五节 财务报表列报的恰当性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价财务报表的总 体列报 (包括披露) 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在 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方式是否 能够:
  (一) 对财务信息及其依据的交易、事项和状况进行恰当分类 和描述;
  (二) 使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恰当。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二十五条 在得出总体结论之前,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的 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是否仍然适当。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 据,无论该证据与财务报表认定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
  第二十七条 如果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相关认定没有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进一步的 审计证据。
  如果仍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 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 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 措施,以及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 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风险之间的联 系;
  (三) 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结果,包括在结果不明显时得出 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如果拟利用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 性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信赖这些控制的理由和结论。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能够证明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与其所 依据的会计记录是一致的或调节相符的,包括核对或调节披露中的 信息,无论该信息是从总账和明细账中获取,还是从总账和明细账 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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