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 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 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了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确定是 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得出结论。
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 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得出的结论, 考虑了对 未更正错报的评价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时的重要性》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恰 当运用重要性概念的责任。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错报, 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或列报, 与 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之间存在 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第四条 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的且被 审计单位未予更正的错报。
第三章 目 标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
(二)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累积识别出的错报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累积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除非错 报明显微小。
第二节 随着审计的推进考虑识别出的错报
第七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 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一)识别出的错报的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环境表明可能存在其 他错报,并且可能存在的其他错报与审计过程中累积的错报合计起来 可能是重大的;
(二)审计过程中累积的错报合计数接近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确定 的重要性。
第八条 如果管理层应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检查了某类交易、账 户余额或披露并更正了已发现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 计程序, 以确定错报是否仍然存在。
第三节 沟通和更正错报
第九条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审计过程中 累积的所有错报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要 求管理层更正这些错报。
第十条 如果管理层拒绝更正沟通的部分或全部错报,注册会计 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不更正错报的理由,并在评价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时考虑该理由。
第四节 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
第十一条 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之前, 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 评估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 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确定的重要性,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财务 结果确认其是否仍然适当。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 否重大。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 而言,错报的金额和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
(二) 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有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 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第十三条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未 更正错报, 以及这些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对审计意见产生的影 响。注册会计师在沟通时应当逐项指明重大的未更正错报。注册会计 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未更正错报。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 更正错报对有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 响。
第五节 书面声明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 书面声明,说明其是否认为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 体的影响不重大。这些错报项目的概要应当包含在书面声明中或附在 其后。
第六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 设定的某一金额,低于该金额的错报视为明显微小;
(二)审计过程中累积的所有错报,以及是否已得到更正;
(三)注册会计师就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得出的 结论,以及得出结论的基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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