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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31 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

2023-0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环 境事项的考虑,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环境事项是指:
  (一) 被审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环 境法律法规) 或合同要求,或自愿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 的破坏, 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二)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的后果;
  (三)环境的破坏对他人或自然资源造成的后果;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偿责任,包括由原使用者(或所有 者)造成的环境破坏引起的责任。
  第四条 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主要包括:
  (一) 因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导致资产减值,需要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
  (二) 因没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需要计提补救、赔偿或诉讼 费用,或支付罚款等;
  (三) 某些被审计单位,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化工厂或
  废弃物管理公司,因其核心业务而随之带来的环境保护义务;
  (四)被审计单位自愿承担的环境保护推定义务;
  (五) 被审计单位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环境事项相 关的或有负债;
  (六) 在特殊情况下,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 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并由此影响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五条 对环境事项的恰当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 同)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当考虑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 错报风险的环境事项。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考虑环境事项以及考虑的范围,取 决于其对环境事项是否会引起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作出的职业判 断。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被审计单 位可能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也不足以就被 审计单位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或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得出结论。
  第二章 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一节 了解环境保护要求和问题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应当从下列方面考 虑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及其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要求和 问题:
  (一) 所处行业存在的重大环境风险,包括已有的和潜在的风 险;
  (二)所处行业通常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
  (三)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环境法律法规;
  (四) 被审计单位的产品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技术、 工艺及设备等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淘汰或行业自愿淘汰之 列;
  (五) 监管机构采取的行动或发布的报告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及 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六) 被审计单位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 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拟采取的措施;
  (七) 被审计单位因环境事项遭受处罚和诉讼的记录及其原 因;
  (八)是否存在与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相关的未决诉讼;
  (九)所投保险是否涵盖环境风险。
  第九条 对具体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拥有的环境事项知识 程度通常不如管理层或环境专家。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环 境事项知识, 以识别和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可能对财务报表及 其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和惯例。
  第十条 某些行业因性质特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如石油天然 气、化工、制药、冶金、采矿、造纸、制革、印染和公用事业等行 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被审计单位存在因环境事项导致负债 和或有负债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某些被审计单位并不一定处于本准则第十条所述的存
  在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可能面临潜在的重 大环境风险:
  (一)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 拥有被原使用者(或所有者) 污染的场地,或为之担保 而可能承担代偿责任;
  (三) 某些业务可能会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及空气的污 染;使用有害物质;产生或处理有害废弃物;或可能对顾客、员工 或附近居民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了解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设计和执行内部控制,以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 (包括环境方面的活动)是管理层的责任。
  不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可能对环境事项采取下列不同的控制 方式:
  (一) 处于环境风险较低行业的被审计单位或小型被审计单 位,管理层可能把监控环境事项作为日常内部控制的一部分;
  (二) 处于环境风险较高行业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针对 环境事项设计和执行一套单独的内部控制子系统, 以符合现有的环 境管理系统标准;
  (三) 对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在一个整合的控制系统 内设计和执行其所有的控制,包括与会计、环境和其他事项(如质 量、健康和安全) 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并不受管理层对环境事项实施 控制方式的影响,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
  制是否有效。
  第十四条 根据职业判断,只有认为环境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 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 的控制环境:
  (一)治理层对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承担的职责;
  (二) 管理层对于环境事项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管理理 念、经营风格及其处理方法;
  (三) 被审计单位管理环境事项的机构以及职权与责任的划 分;
  (四) 控制系统,包括内部审计、环境审计、与环境事项相关 的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以及恰当的职责分离。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 的风险评估过程:
  (一) 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环境风险,并 评估该风险的重要性和发生的可能性, 以及针对该风险采取的措 施;
  (二) 管理层是否识别出环境风险,并考虑这些风险是否可能 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有关环境事项的 信息系统与沟通:
  (一) 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自身对环境风险评估的需 要,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适当的信息系统, 以记录排放物和有害废
  弃物的数量、产品的环境特征、利益相关者的投诉、监管机构的监 测结果、环保事故的发生及其影响等;
  (二) 该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为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财务数据和列 报提供信息支持, 如为计算废弃物的处置成本提供的废弃物数量 等;
  (三)被审计单位是否就环境事项进行有效沟通。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 控制和职责分离等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活动。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活动时,应当特别关 注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
  (一)是否执行环境管理系统标准并取得独立机构的认证;
  (二)是否发布环境绩效报告,并经独立第三方验证;
  (三) 是否建立适当程序,处理员工或第三方对环境事项的投 诉;
  (四) 是否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适当的程序处理有 害物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与 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的监督:
  (一) 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评价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是否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二) 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环境事项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 纠正措施。
  第三节 考虑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保证经营活动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防止或发现并 纠正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下列途径了解相关环境法 律法规及其遵守情况:
  (一) 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业务性质时获取的信 息;
  (二) 向管理层和负责环境事项的关键管理人员询问为遵守相 关环境法律法规而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三) 向管理层询问对经营活动具有根本性影响的环境法律法 规;
  (四) 与管理层讨论其采用的对诉讼和索赔进行识别、评价及 会计处理的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的规定,保持职业 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违反环境法 律法规行为。
  第四节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风险评估程序收集的信息,识 别和评估由于环境事项引起的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 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财务报表层次相关 的环境风险:
  (一)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或执行合同的成本;
  (二)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风险;
  (三) 顾客对环境事项的具体要求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保护 行为作出的反应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环境风险的评估结果与重要的交 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相联系, 以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 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 定层次相关的环境风险:
  (一)账户余额依据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会计估计的复杂程度;
  (二) 账户余额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异常或非常规交易的影响 程度。
  第三章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时 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环境事项导致的财务报 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环境事项导 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针对环境事项,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主要 包括:
  (一) 询问管理层和负责环境事项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询问 被审计单位商业保险是否涵盖环境事项;
  (二)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记录;
  (三)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
  (四)利用环境审计的工作;
  (五)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六)执行分析程序;
  (七)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
  (八)检查被审计单位因环境事项作出的会计估计;
  (九)检查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
  (十)获取管理层关于环境事项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八条 由于确认和计量环境事项的结果存在下列困难,注 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问题从发生到被识别通常经历较长的时间;
  (二) 由于会计估计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 假设的数量和性质可 能导致会计估计不存在既定的模式,或会计估计在很大的区间内似乎 都是合理的;
  (三) 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对其解释可能面临困难或不明 确;
  (四) 除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引起的负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 情况产生的负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下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文件或 记录:
  (一) 治理层及专职负责环境事项的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或工作 记录;
  (二)包含环境事项的公开行业信息;
  (三)环境专家报告,如场地评估报告、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四)环境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报告;
  (六)尽职调查报告;
  (七)监管机构报告及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八)可获取的生态环境恢复公开记录或规划;
  (九)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绩效报告;
  (十)与监管机构和律师的往来函件。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时,应当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 虑环境专家的工作对于实现审计目标是否充分,并考虑专家的专业 胜任能力、客观性、经验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环境审计的结果作为适当 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和《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虑利用 环境审计工作的适当性。
  第三十二条 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已将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环境 方面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的规定, 考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分析程序,考虑相关财务信息 与环境记录中的数量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 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交易或事项:
  (一)本期增加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
  (二)受环境事项影响的长期投资项目;
  (三)因环境事项需要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因环境事项发生的支出和取得的索赔收入;
  (五)因环境事项导致的负债和或有负债。
  第三十五条 在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 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 会计估计和相关 披露的审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下列情形显示财务 报表存在因环境事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予 以关注:
  (一) 环境专家或内部审计人员出具的报告中显示有重大环境 问题;
  (二) 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或监管机构发布的报 告中提及存在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
  (三) 在生态环境恢复的公开记录或规划中列有被审计单位的 名称;
  (四)媒体评论涉及被审计单位的重大环境问题;
  (五)律师函中对环境事项的评价意见;
  (六) 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购买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商品或服 务,相对于常规业务活动而言属于异常交易;
  (七) 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诉讼费用、环境咨询费用或罚 金增加或异常。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评估重 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环境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下列书面 声明:
  (一)没有发现由环境事项引起的重大负债和或有负债;
  (二)没有发现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环境事项;
  (三) 如果发现上述第(一) 项或第(二) 项所述的环境事 项,已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恰当的列报。
  第四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三十八条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 位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事项的 影响作出适当的处理,并进行恰当的列报。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阅读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 息所涉及的环境事项, 以识别其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 一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不确定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时,应当重点考虑管理层对不确定事项的评价及披露程度。
  如果认为环境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或相关 披露不充分,或根据职业判断认为环境事项可能导致持续经营假设 不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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