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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32 号 ——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

2023-0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 表认定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 对被审计 单位作为最终使用者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最终使用者,是指为了达到套期、资产负债 管理或投机目的,通过交易所或经纪商进行金融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
  第四条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 并形成一个单位 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 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 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 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 关系;
  (二)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 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 期权, 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 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风险;
  (二)通过未平仓或投机性头寸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
  第六条 所有金融工具都有一定的风险,而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具 有风险杠杆效应的特征,包括:
  (一) 在交易到期前不要求现金流出或流入,或只要求很少的 现金流出或流入;
  (二)不要求支付或收取本金或其他固定的金额;
  (三)潜在的风险和回报可能远远大于目前的支出;
  (四) 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能超过其在财务报表中已 确认的金额,特别是那些在财务报表中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 金融工具。
  第七条 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活动的固有特征可能导致某些被审 计单位经营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由此增加的审计风 险。
  第三章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八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 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需要作
  出下列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
  (一)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所有衍生金融工具是存在的;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未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
  (三) 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得到恰当的计价和列 报;
  (四)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所有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披露。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过监督管理层对下列方面负责:
  (一) 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 以便对风险和财务控制进行监
  督,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在其风险管理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衍生 金融工具,以及确保被审计单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 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的完备性, 以保证衍生活动的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
  第十条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 任。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衍生金融工具 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作出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是否使得 已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 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与衍生活动相关的风险管理或控制的充分性提供 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和管理层讨论与衍生活动相关的审计工 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免发生误解。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以计划和实 施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特定认定的审计程序。
  这些特殊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状况;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三) 了解被审计单位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系统,包括服 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四)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
  (五) 熟悉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衍生金融工具 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 作:
  (一)衍生金融工具本身非常复杂;
  (二)简单的衍生金融工具应用于复杂的情形;
  (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跃;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基于复杂的定价模型。
  第五章 了解可能影响衍生活动及其审计的因素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可能对衍生活动及其 审计产生影响的因素:
  (一)经济环境;
  (二)行业状况;
  (三)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
  (四)主要财务风险;
  (五)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相关的错报风险;
  (六)持续经营;
  (七)会计处理方法;
  (八)会计信息系统;
  (九)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了解本 条前款第(一) 项至第(八) 项,按照第六章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 第(九) 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经济环境对衍生活动的影响。 经济环境因素主要包括:
  (一)经济活动的总体水平;
  (二)利率(包括利率的期限结构) 和融资的可获得性;
  (三)通货膨胀和币值调整;
  (四)汇率和外汇管制;
  (五) 与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市场特征,包 括该市场的流动性和波动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状况对衍生 活动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状况主要包括:
  (一)价格风险;
  (二)市场和竞争;
  (三)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四)经营业务的扩张或衰退;
  (五)外币交易、折算或经济风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对衍生活 动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主要包括:
  (一)管理层、治理层的知识和经验;
  (二)及时和可靠的管理信息的可获得性;
  (三)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标。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活动相关的主要财务风 险。
  与衍生活动相关的主要财务风险包括:
  (一) 市场风险,是指因权益价格、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或 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导致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不利变动而引起 损失的风险,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模型风险、基准风险 等;
  (二) 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交易对方在到期时或之后期间内 没有全额履行义务的风险;
  (三) 结算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已履行交易义务,但没有从 客户或交易对方收到对价的风险;
  (四) 偿债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在付款承诺到期时没有资金 履行承诺的风险;
  (五) 法律风险,是指某项法律法规或监管措施阻止被审计单 位或交易对方执行合同条款或相关总互抵协议,或使其执行无效, 从而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了解与衍生金融工
  具认定相关的错报风险:
  (一)衍生活动的经济和业务目的;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
  (三)交易是否产生了涉及现金交换的衍生金融工具;
  (四)被审计单位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的经验;
  (五)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嵌入在一项协议中;
  (六)外部因素是否影响认定;
  (七)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国内交易所交易还是跨国交易。
  第二十一条 衍生金融工具潜在的损失可能足以引起对被审计单 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 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衍生金融工具的 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是否将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并采用套 期会计, 以及套期关系是否高度有效。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系统的设 计、变更及其运行。
  如果认为会计信息系统或其中的某些方面较为薄弱,注册会计 师应当关注是否有必要修改审计方案。
  第六章 了解内部控制
  第一节 控 制环 境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控制环境及其变化时, 应当考虑
  治理层、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总体态度和关注程度。
  治理层负责确定被审计单位对风险的态度,管理层负责监控和 管理被审计单位面临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 控制环境如何对管理层的风险评估结果作出反应。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控制环境的下列方面对衍 生活动控制的潜在影响:
  (一) 管理层是否通过清晰表述的既定政策,指导衍生金融工 具的买进、卖出和持有;
  (二)衍生活动的交易、结算和记录的职责是否适当分离;
  (三)总体控制环境是否已经影响负责衍生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涉及衍生活动的人员实施激励机 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制定适当的规范、限 额和控制, 以确定执行的激励机制是否可能导致背离总体风险管理 战略目标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电子商务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 易,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 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的规定,考虑被审计单位如何处 理与公共网络使用相关的安全和控制问题。
  第二节 控 制 活 动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控制活 动,包括充分的职责分离、风险管理监控、管理层的监督和其他为 实现控制目标而设计的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卖出和持有相关的内部控
  制的复杂程度因下列事项而存在差异: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程度和错报风险;
  (二)相对于使用的资本, 衍生交易的风险敞口;
  (三)交易量。
  第三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未对内部控制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 下扩展其衍生活动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对审计工 作的影响, 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活动的复杂性和重要程度、数据的 可获得性以及资金转账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活动相关的调节程序。
  调节程序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 交易员的记录与用于持续监控过程的记录以及与在总分 类账中反映的头寸或利得和损失的调节;
  (二)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的调节;
  (三) 为保证所有尚未结清的项目及时得到识别和结算,所有 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与经纪商对账单的调节;
  (四) 在适用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与服务机构持有 记录的调节。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初始成交记录是 否明确反映单笔交易的性质和目的, 以及每个衍生合同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
  除基本财务信息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下列信息:
  (一)交易员的身份;
  (二)记录交易人员的身份;
  (三)交易的日期和具体时间;
  (四)交易的性质和目的, 包括是否为了某项敞口进行套期;
  (五)在采用套期会计时, 符合套期会计要求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衍生金融工 具的交易记录保存在数据库、登记簿或明细分类账中,并就记录的 准确性与从交易对方收到的独立的确认信息相核对。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保持衍生交易记录完整性相关 的控制,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自身记录与交易对方的确认函进行独 立比较和核对。
  第三节 内 部 审 计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考虑内部审计人员是否 具备与审计衍生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范围 涵盖衍生活动的程度。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 制,进而评价重大错报风险。
  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
  (一)编制衍生金融工具使用范围的概况;
  (二)复核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及管理层的遵守情况;
  (三)复核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四)复核用以处理衍生交易的会计信息系统;
  (五)复核与衍生活动相关的系统;
  (六) 确保被审计单位所有部门及人员,尤其是最有可能产生
  风险敞口的经营部门,完全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管理目标;
  (七) 评价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新风险是否能够被即时识 别、评估和管理;
  (八) 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 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包括采用套期会计处理的衍生金融工具是 否满足套期关系的条件;
  (九) 进行定期复核, 以向管理层提供衍生活动得到恰当控制 的保证,并确保新风险及为管理这些风险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被即 时识别、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当拟利用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 评价和测试其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满足审计目标。
  第四节 服 务 机 构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可能使用服务机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 买入、卖出或代为记录衍生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规定,考虑使用服务机构对 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
  第四十条 如果服务机构担任被审计单位的投资顾问, 注册会计 师应当考虑与服务机构相关的风险。
  在评价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如何监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用以保护信息完备性及保密性的程序;
  (三)应急安排;
  (四) 如果服务机构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又同时作为交易 对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衍生交易, 将产生关联方交易的问题。
  第七章 控 制测 试
  第四十一条 在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后,如果预期控制运行是有效 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以获取支持重大错报风险评估 结果的证据。
  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的 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 制测试, 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当被审计单位只进行少数几笔的衍生交易,或相对被审计单位 整体规模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特别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 考虑主要实施实质性方案, 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结合实施控制测试。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应当选取适当规模 的交易样本,重点对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 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根据既定的政策、操作规范并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
  (二) 适当的决策程序是否已得到运用,交易的原因是否可以 清楚理解;
  (三) 执行的交易是否符合衍生交易政策,包括条款、限额、 跨境交易或关联方交易;
  (四)交易对方是否具有适当的信用风险等级;
  (五) 衍生金融工具是否由独立于交易员的其他人员适当、及 时地计量,并报告风险敞口;
  (六)是否已将确认函发给交易对方;
  (七) 是否已对交易对方的确认回函进行适当比较、核对和调 节;
  (八) 衍生金融工具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是否受到与新的衍生交 易同样的控制;
  (九)投机或套期的指定及其变更是否经过适当授权;
  (十) 是否适当地记录交易,并将其完整、准确地反映在会计 信息系统中;
  (十一) 是否有足够措施保证电子资金转账密码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 程序:
  (一) 阅读治理层的会议纪要, 以获取被审计单位定期复核衍 生活动和套期有效性并遵守既定政策的证据;
  (二) 将衍生交易(包括已结算的衍生交易) 与被审计单位政 策相比较,以确定这些政策是否得到遵守。
  第四十四条 在确定衍生交易的政策是否得到遵守时, 注册会计 师应当考虑:
  (一)测试交易是否依据被审计单位政策中的特定授权执行;
  (二)测试买入前是否进行相关投资政策要求的敏感性分析;
  (三) 测试交易, 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获得了从事相关交易 的批准以及是否仅使用了经授权的经纪商或交易对方;
  (四) 向管理层询问衍生金融工具及相关交易是否得到及时监
  控和报告,并阅读相关支持文件;
  (五) 测试已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交易,包括测试衍生 金融工具的分类、价格以及相关分录;
  (六) 测试是否及时调查和解决调节的差异,测试是否由监督 人员复核和批准调节事项;
  (七) 测试与未记录交易相关的控制,包括检查被审计单位的 第三方确认函, 及其对确认函中例外事项的处理;
  (八) 测试与数据安全和备份相关的控制,并考虑被审计单位 对电子化记录场所进行年度检查和维护的程序。
  第八章 实质性程序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四十五条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特殊,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重 要性时,除了考虑资产负债表金额外,还应当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 财务报表中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潜在影响。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衍生金融工具的实质性程序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二)服务机构的参与程度;
  (三)期中实施的审计程序;
  (四)衍生交易是常规还是非常规交易;
  (五)在财务报表其他领域实施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在审计衍生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将分析程序作
  为实质性程序, 以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的信息。
  由于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各种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往 往掩盖可能出现的异常趋势,分析程序本身通常不能提供衍生金融 工具相关认定的充分证据。
  第四十八条 如果获得了负责衍生活动人员对衍生活动结果分析 的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价其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分析人员的 能力和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利用这些资料,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 的衍生活动。
  第四十九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套期策略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 而分析程序的结果表明已发生大额的利得或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 怀疑套期的有效性,以及运用套期会计的适当性。
  第五十条 由于存在下列原因,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衍生金融工具 认定的审计证据时,需要运用较多的职业判断: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特殊;
  (二)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复杂;
  (三) 相关认定尤其是计价认定依据高度主观的假设作出,或 对基本假设的变化极其敏感。
  第二节 存在和发生认定
  第五十一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存在和发生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 通常包括:
  (一)向衍生金融工具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
  (二) 检查支持报告金额的协议或其他支持文件,包括被审计 单位收到的有关报告金额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确认函;
  (三)检查报告期后实现或结算的支持文件;
  (四)询问和观察。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认定
  第五十二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权利和义务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 通常包括:
  (一)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函证重要的条款;
  (二)检查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协议和其他支持文件。
  第四节 完整性认定
  第五十三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完整性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 包括:
  (一) 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要求其 提供所有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和交易的详细信息;
  (二) 对余额为零的衍生金融工具账户, 向可能的持有者或交 易对方发出询证函;
  (三) 复核经纪商的对账单以测试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未记录 的衍生交易和持有的头寸;
  (四) 复核收到的但与交易记录不匹配的交易对方的询证函回 函;
  (五)复核尚未解决的调节事项;
  (六) 检查贷款或权益协议、销售合同等, 以了解这些协议或 合同是否包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七)检查报告期后发生的活动的支持文件;
  (八)询问和观察;
  (九) 阅读治理层的会议纪要, 以及治理层收到的与衍生活动 相关的文件和报告等其他信息。
  第五节 计 价 认 定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计量或披露所采用的估值方法 设计计价认定的实质性程序。
  对衍生金融工具计价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一)检查买入价格的支持文件;
  (二)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
  (三)复核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
  (四) 对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获取支持 其公允价值的证据。
  第五十五条 如果公允价值信息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方提供,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 师需要从独立的第三方获取对公允价值的估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 从财经出版物或交易所获得的市场报价通常可为衍 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注册会计师在使用市场报价 测试计价认定时,可能需要特别了解报价形成的环境。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从经纪商或其他第 三方获取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如果某一价格来源与被审计单位可能 存在损害客观性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从多个价格来源获取 估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估值模型估计衍生金融工具的
  价值,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程序,测试运用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 的相关认定:
  (一)评价估值模型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二) 使用自身或专家开发的估值模型进行重新计算, 以印证 公允价值的合理性;
  (三)将被审计单位估计的公允价值与最近交易价格相比较;
  (四)考虑估值对变量和假设变动的敏感性;
  (五) 检查报告期后发生的衍生交易实现和结算的支持文件, 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日估值的进一步证据。
  第五十八条 当管理层确定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的假定不成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支持管理层作出这项决定的 审计证据,并确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如果管理层不能提出该假定不 成立的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 报告。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确定该假定是否成立,注册会计师 应当将其视为审计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第六节 列 报 认 定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对下列事项的判断, 评价衍生 金融工具的列报(包括披露) 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
  (一) 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
  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与具体情况相适应;
  (三) 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 是否提供了可能影响其使用 和理解的事项的信息;
  (四) 披露是否充分, 以确保被审计单位完全遵守适用的会计 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对披露的规定;
  (五)财务报表列报信息的分类和汇总是否合理;
  (六) 财务报表是否在能够合理和可行地获取信息的范围内列 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反映相关的交易和事项。
  第九章 对套期活动的额外考虑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对套期交易进行会计 处理时,管理层是否在交易之初指定衍生金融工具为套期,并记录 下列事项:
  (一)套期关系;
  (二)套期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
  (三) 被审计单位如何评估套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 变动风险,或被套期交易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有效性。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管理层是否 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包括指 定要求和记录要求。
  第十章 管理层声明
  第六十二条 尽管管理层声明书通常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 负责人签署,注册会计师仍应当考虑向被审计单位负责衍生活动的 人员获取关于衍生活动的声明。
  第六十三条 管理层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声明通常包括:
  (一)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
  (二) 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财务报表认定,包括已记录所有的 衍生交易、已识别所有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已采用合理 的假设和方法;
  (三) 所有的交易是否按照正常公平交易条件和公允市价进 行;
  (四)衍生交易的条款;
  (五)是否存在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附属协议;
  (六)是否订立签出期权;
  (七) 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套期的记 录要求。
  第十一章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
  第六十四条 如果注意到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内部控制在设计 或运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1151号—— 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尽早与管理层和 治理层沟通。
  第六十五条 在审计衍生金融工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治
  理层职责相关的下列事项, 并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一)内部控制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二) 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性质、范围以及相关风险缺乏了 解;
  (三) 缺乏关于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标和战略的全面政策, 包括业务控制、对套期关系有效性的界定、风险敞口监控以及财务 报告政策;
  (四)不相容职务缺乏分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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