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在财 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重大错报风 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 制体系以及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的责任,本准则不对注册会计师在这 方面的责任提出额外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 与治理层的沟通》 进 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审计相关事项的责任。
第三条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 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 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 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无论在风险评估过程中, 还是在审计工作的其他阶段, 注册会计 师都有可能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本准则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哪些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在 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内部控制事项。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内部控制存在的 缺陷:
(一) 某项控制的设计、 执行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财务报表错报;
(二) 缺少用以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的必要控 制。
第六条 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 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治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的一个缺陷或多个 缺陷的组合。
第三章 目 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注册 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 治理层和管理层各自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 要 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确定是否识别 出内部控制缺陷。
第九条 如果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 的审计工作,确定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 部控制缺陷。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过 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下 列内部控制缺陷:
(一)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 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
(二) 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尚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 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 其他缺陷。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事项应当采取书面方式通报。
第十二条 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的书面沟通文件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对缺陷的描述以及对其潜在影响的解释;
(二)使治理层和管理层能够了解沟通背景的充分信息。
在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说明下列 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
(二) 审计工作包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其目 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 见 (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应当删除 “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三)报告的事项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认 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向治理层报告的缺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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