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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2022年12月22日修订)

2023-0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 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 对被审计单 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进行单独测试并出具报告的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差异很大。被审计单 位需要遵守的所有法律法规,构成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 考虑的法律法规框架。
  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有直接影响, 决定财务报表中的 金额和披露。而有些法律法规需要管理层遵守, 或规定了允许被审计 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但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某些被 审计单位属于高度管制的行业, 如银行或化工企业等。而有些被审计 单位仅受到通常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 如安全生产和公 平就业等。
  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面临罚款、诉讼或其他对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后果。
  第四条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保证被审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开展经营活动(包括遵守那些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导 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 律法规行为,也不能被期望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舞弊或错误 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 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适用于被审计单位 的法律法规框架。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 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 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 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就法律法规而言, 由于下列原因, 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 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
  (一)许多法律法规主要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相关, 通常不影 响财务报表,且不能被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所获取;(二) 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涉及故意隐瞒的行为,如串通、伪造、 故意漏记交易、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 陈述;(三)某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律法规,最终只能由法院或其他适当的监管机构认定。
  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与财务报表反映的交易和事项越不相 关,就越难以被注册会计师关注或识别。
  第七条  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界定,根据被审计单位需要 遵守的下列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有所区别:
  (一)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 律法规(如税收和企业年金方面的法律法规);(二)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法律 法规, 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监管机构对偿债 能力的规定或环境保护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 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关重要; 违反这些法律法规, 可能对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针对本准则第七条提及的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本准则 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作出不同规定。
  针对本准则第七条第(一)项提及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 任是, 就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
  针对本准则第七条第(二)项提及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 任仅限于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 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为了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可能使注册会计师注意到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一可能性保持警觉。
  考虑到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的范围, 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 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尤 为重要。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 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额外责任, 这些责任可能与 本准则不同,或超出了本准则的规定,例如:
  (一)应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包括要求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专门沟通,评价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作应 对的适当性,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二)向其他注册会计师沟通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 规行为 (如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三)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要求。
  对额外责任的履行,可能提供与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和其他审 计准则执行工作相关的进一步信息(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相关的 信息 )。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被审计单位、治理层、 管理层, 或者为被审计单位工作或受其指使的其他人, 有意或无意违背除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法律 法规不包括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不当行为。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针对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规定的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二)针对其他法律法规, 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 以有助于识别 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恰当应对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 规行为。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重大 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 册会计师应当从总体上了解下列事项:
  (一)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行业或领域的法律法规框架;(二)被审计单位如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框架。
  第十四条  针对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 接影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 规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以有助于识别可 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 这些法律法规;(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可能使注册会计 师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 觉。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 书面声明, 以表明被审计单位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所有知悉的、且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怀疑存在 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未识别出或未怀疑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 况下, 除执行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所述的工作外,注册会计师 不必针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第二节  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如果注意到与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了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及其发生的环境;(二)获取进一步的信息,以评价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如果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 计师应当就此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进行讨论,除 非法律法规禁止。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 证明被审计单位遵守 了法律法规,并且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 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 询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果针对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获取 充分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 意见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 法律法规行为对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对注册会计师 风险评估和被审计单位书面声明可靠性的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节  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沟通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因而知 悉注册会计师已沟通的、涉及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 为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但不必沟通明显不重要的 事项。
  第二十四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提及的需要 沟通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故意和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尽快 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五条  如果怀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管理层或治理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更高层级的机构 (如有) 通报, 如审计 委员会或监事会。
  如果不存在更高层级的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可 能不会对通报作出反应, 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向谁报告, 注册会 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向外部监管机构(如有)报告或征询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如果认为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 为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 且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充分反映, 注 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 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如果因管理层或治理层阻挠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以评价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 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根据审计 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如果由于审计范围受到管理层或治理层以外的其 他方面的限制而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 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 计师应当确定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否:
  (一)要求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适当机构作出报告;(二)规定了相关责任, 基于该责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以 外的适当机构报告在具体情形下可能是适当的。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识别出的或 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
  (一)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和形成的结论;(二)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就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 重大事项所作的讨论, 包括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如何应对这些 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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