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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为了让纳税人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办税便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1.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二、网上办税 (一)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https://www.ha-n-tax.gov.cn)就可以“一网通办”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上税务局将税收低风险事项推送纳税人自我纠错,纳税人纠错达到预期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展风险应对。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低风险事项提醒”区域查询自动扫描风险事项,通过网上税务局“待办事项”区域查看人工分析风险事项。 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同一省辖市城区范围内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而申请迁移注销的,在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缴销发票后,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迁出地税务机关不再推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稽查、评估或核查。“同一省辖市城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但不包括市辖县;郑州新区所辖各区及中牟县,视同郑州市城区。 四、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包含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二)过渡期结束,纳税人结存的原国税局监制空白普通发票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已开具的原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际销售额连续两个季度低于核定定额20%,或年度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相关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此公告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